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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食品廣告宣稱要求(二)之保健食品篇

  • 日期:2023-12-30
  • 來源:医脉经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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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的廣告質量參差不齊,虛假廣告層出不窮,市場監管部門也經常開(kāi)展“治理”行動,不少企業因違法宣傳被處罰。爲進一(yī)步規範企業的廣告内容,維護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益,医脉经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整理了食品廣告宣稱的相關要求,供各位企業參考。

保健食品廣告需要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xià)簡稱《食品安全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xià)簡稱《廣告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要求。

保健食品廣告和普通食品廣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本次主要介紹保健食品廣告單獨的宣稱要求及相關的法規條款,對此前發布的【原創】食品廣告宣稱要求(一(yī))之普通食品篇中(zhōng)涉及的宣稱要求不再重複提示。

保健食品廣告宣稱要求:

1. 不得含有功效的斷言和保證,不得宣傳疾病治療預防作用,不得宣傳使用醫療、藥品相關術語。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1.1 《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xià)列内容:(一(y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shāng)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

1.2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1.3 《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wài),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shāng)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1.4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保健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shū)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産品說明書(shū)内容爲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 不得宣傳100%有效、安全、沒有風險、無效退款等内容。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2.1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yī)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xià)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xiǎo)”;明示或者暗示成分(fēn)爲“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内容;(六)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内容,慫恿消費(fèi)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3. 不得宣傳搶購、免費(fèi)、治愈率、評比等内容。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3.1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yī)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xià)列情形:(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fèi)治療、免費(fèi)贈送”等誘導性内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内容。

4. 不得使用國旗、國家機關、國家工(gōng)作人員(yuán)、專家、醫生(shēng)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4.1 《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xià)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gōng)作人員(yuán)的名義或者形象。

4.2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yī)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xià)列情形:(一(yī))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gōng)作人員(yuán)、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yuán)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5. 不得造成消費(fèi)者恐慌,不得暗示産品适用于所有症狀及人群。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5.1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yī)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xià)列情形:(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适應所有症狀、适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shēng)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衆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産生(shēng)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衆誤解不使用該産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6. 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6.1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申請應當依法向生(shēng)産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提出。

7. 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推薦。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7.1 《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xià)列内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7.2 《關于進一(yī)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三(三)從事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

8. 廣告必須标示内容包括:

8.1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wù),不能代替藥物(wù)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wù),并顯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zhì)、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8.2 《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wù)”。

8.3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廣告批準文号。

普通食品廣告和保健食品廣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但保健食品廣告需要審查才可發布,且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内容發布,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企業應仔細研讀相關法規,避免因廣告不合規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