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關于進口日本包裝食品和藥妝的問題
答:
您好!根據《關于進一(yī)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産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文件,(1)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新澙縣、長野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0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産品及飼料。 (2)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産品和飼料中(zhōng),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産品及水生(shēng)動物(wù)、茶葉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藥用植物(wù)産品,報關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fàng)射性物(wù)質檢測合格的證明(3)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産品和飼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産地證明。日本官方出具的原産地證明和放(fàng)射性物(wù)質檢測合格證明需要符合證書(shū)樣本和簽章要求。進口藥妝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3号)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