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訊

【案例】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且未經審查發布被罰14000元

  • 日期:2023-10-06
  •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 閱讀:164
  • 手機看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爲推廣保健食品氨糖軟骨素鈣片(批準文号國食健字 G20090074 ) ,設計制作廣告并在安徽某廣播專題節目播出,廣告含"專家說:你可能關節軟骨全都破爛的了,也許你們還會伴随一(yī)些增生(shēng),海參氨糖,他疏通和清理關節腔裏面讓你疼讓你酸讓你脹的炎性分(fēn)泌物(wù),所以說就算是嚴重到這個程度,用海參氨糖你還得用他,要麽裏面你關節腔的積液,它代謝不出去(qù)。”内容,支付廣告費(fèi) 14000 元。另查明,上述廣告内容與已通過審查的廣告(批準文号粵廣審準許字 【 2021 】 第 003633 号)内容不一(yī)緻。

上述廣告合作期限已屆滿,已停止發布違法廣告。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内容:當事人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與審查的廣告内容不一(yī)緻,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和 《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行爲。

當事人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同時違反了 《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第八條第一(yī)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違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爲。

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含功效内容的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行爲,應當根據 《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第五十八條第一(yī)款第(三)、(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綜合案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處罰如下(xià):

(一(yī))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

(二)罰款 14000 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