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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食品廣告宣稱要求(一(yī))之普通食品篇

  • 日期:2023-12-16
  • 來源:医脉经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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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的廣告質量參差不齊,虛假廣告層出不窮,市場監管部門也經常開(kāi)展“治理”行動,不少企業因違法宣傳被處罰。爲進一(yī)步規範企業的廣告内容,維護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益,医脉经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整理了食品廣告宣稱的相關要求,供各位企業參考。

普通食品廣告需要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xià)簡稱《食品安全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xià)簡稱《廣告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xià)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要求。本次主要介紹普通食品廣告的宣稱要求及相關的法規條款。

普通食品廣告宣稱要求:

1. 不得宣稱保健功能、疾病治療預防作用等内容,不得宣傳使用醫療、藥品相關術語。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1.1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1.2 《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wài),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shāng)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1.3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wài)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1.4 《關于加強固體(tǐ)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第四條:固體(tǐ)飲料标簽、說明書(shū)及宣傳資(zī)料不得使用生(shēng)産工(gōng)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

1.5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以下(xià)簡稱GB 7718)第3.6條: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2. 不得使用國旗、國家機關、國家工(gōng)作人員(yuán)等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不得使用“軍”字進行宣傳。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2.1 《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xià)列情形:(一(yī))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gōng)作人員(yuán)的名義或者形象。

2.2 中(zhōng)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6部門關于禁止銷售“軍”字号煙酒等商(shāng)品的通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zhōng)國人民解放(fàng)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shāng)業營銷宣傳。

3. 不得貶低其他生(shēng)産經營者的産品。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3.1 《廣告法》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shēng)産經營者的商(shāng)品或者服務。

3.2 GB 7718第3.3條:不得标示貶低其他食品的内容。

4. 提及專利時需要标示專利号和專利種類。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4.1 《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zhōng)涉及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标明專利号和專利種類。

5. 通過大(dà)衆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标識“廣告”字樣。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5.1 《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大(dà)衆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标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别,不得使消費(fèi)者産生(shēng)誤解。

6. 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等絕對化用語。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6.1 《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xià)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7. 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宣傳無法證實的内容,不得宣傳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内容。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7.1 《食品标識管理規定》第五條:食品标識的内容應當真實準确、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7.2 GB 7718第3.3條: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内容。

7.3 《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xià)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 引用數據時應标示數據來源或出處。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8.1 《廣告法》第十一(yī)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zī)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内容的,應當真實、準确,并表明出處。引證内容有适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确表示。

9. 普通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産品可以替代母乳,固體(tǐ)飲料廣告不得暗示産品适用于特定人群。

相關法規條款如下(xià):

9.1 《廣告法》第二十條:禁止在大(dà)衆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fēn)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9.2 《關于加強固體(tǐ)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第四條:固體(tǐ)飲料标簽、說明書(shū)及宣傳資(zī)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産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産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普通食品廣告和保健食品廣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雖然普通食品廣告不需要審查即可發布,但企業需要自糾自查,确保廣告不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爲。同時企業也應仔細研讀相關法規,避免因廣告不合規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