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yī)條 爲了規範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fèi)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xià)簡稱廣告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電(diàn)子商(shāng)務法》(以下(xià)簡稱電(diàn)子商(shāng)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pín)、視頻(pín)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shāng)品或者服務的商(shāng)業廣告活動,适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标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展示、标示、告知(zhī)的信息,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确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内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zhōng)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争。
國家鼓勵、支持開(kāi)展互聯網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zhōng)華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
第四條 利用互聯網爲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适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發布者的規定。
利用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适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從事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活動的,應當适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主體(tǐ)的規定。
第五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自律公約和團體(tǐ)标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yuán)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shēng)産、銷售的産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shāng)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diàn)子煙)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對須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内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内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第八條 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shēng)知(zhī)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shēng)知(zhī)識的,不得在同一(yī)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shāng)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wù)鏈接等内容。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别性,能夠使消費(fèi)者辨明其爲廣告。
對于競價排名的商(shāng)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标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fēn)。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wài),通過知(zhī)識介紹、體(tǐ)驗分(fēn)享、消費(fèi)測評等形式推銷商(shāng)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wù)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标明“廣告”。
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标明關閉标志(zhì),确保一(yī)鍵關閉,不得有下(xià)列情形:
(一(yī))沒有關閉标志(zhì)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二)關閉标志(zhì)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爲關閉廣告設置障礙;
(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四)在浏覽同一(yī)頁面、同一(yī)文檔過程中(zhōng),關閉後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五)其他影響一(yī)鍵關閉的行爲。
啓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時展示、發布的開(kāi)屏廣告适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yī)條 不得以下(xià)列方式欺騙、誤導用戶點擊、浏覽廣告:
(一(yī))虛假的系統或者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zhī)等提示;
(二)虛假的播放(fàng)、開(kāi)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标志(zhì);
(三)虛假的獎勵承諾;
(四)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浏覽廣告的方式。
第十二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衆号等互聯網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主應當對互聯網廣告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主體(tǐ)資(zī)格、行政許可、引證内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建網站,以及自有的客戶端、互聯網應用程序、公衆号、網絡店(diàn)鋪頁面等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行爲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廣告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爲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廣告主委托發布互聯網廣告,修改廣告内容時應當以書(shū)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認的方式,及時通知(zhī)爲其提供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下(xià)列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一(yī))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真實身份、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廣告檔案并定期查驗更新,記錄、保存廣告活動的有關電(diàn)子數據;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爲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内容,對内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三)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核人員(yuán)或者設立廣告審核機構。
本辦法所稱身份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yī)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号碼)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kāi)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及時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資(zī)料。
第十五條 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将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fàng)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十六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zhōng)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xià)列規定:
(一(yī))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爲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内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zhī)改正、删除、屏蔽、斷開(kāi)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kāi)展廣告監測;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爲,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shāng)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台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七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在搜索政務服務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衆号等的結果中(zhōng)插入競價排名廣告。
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确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gōng)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diàn)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diàn)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zhōng)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第十八條 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xià)一(yī)級鏈接中(zhōng)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内容。
第十九條 商(shāng)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shāng)品或者服務,構成商(shāng)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間運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yuán)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yuán)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shāng)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困難的,可以将違法情況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廣告代言人爲自然人的,爲廣告代言人提供經紀服務的機構所在地、廣告代言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爲其所在地。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爲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一(y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依法行使下(xià)列職權:
(一(yī))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yuán),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piào)據、賬簿、廣告作品和互聯網廣告相關數據,包括采用截屏、錄屏、網頁留存、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互聯網廣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wù)品、經營工(gōng)具、設備等财物(wù);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隐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zī)料,可以作爲對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或者未按廣告審查通過的内容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别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标明關閉标志(zhì),确保一(yī)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廣告發布者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yī)條規定,欺騙、誤導用戶點擊、浏覽廣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yī)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内容進行核對的,依據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yī)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主未按規定建立廣告檔案,或者未對廣告内容進行核對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能夠證明其已履行相關責任、采取措施防止鏈接的廣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tǐ)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kāi)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zī)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yī)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yī)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yī)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知(zhī)或者應知(zhī)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yī)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确表示拒絕,向其交通工(gōng)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diàn)等發送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yī)款規定予以處罰;在用戶發送的電(diàn)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zhōng)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
第三十一(y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dà)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國家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